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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商标注销、撤销以及无效宣告的区别

来源:推荐文章 / 时间:2025-12-20

据了解,我国2017年商标申请总量达5,901,555件,较去年同比增长54.96%。有一句话说:这世界傻子太多,骗子不够用了。就商标而言,申请商标的太多,商标不够用了!

商标不够用了怎么办?商标注销、撤销以及无效宣告是商标注册的好帮手,但是很多人对于这三个专业词汇已经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标注销、撤销以及无效宣告的区别。

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请求,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一般而言,商标的注销有三种情况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2,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二,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的情况分为四种

1,申请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申请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

3,注册商标成为行业通用名称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该项已成为企业打击竞争对手或申请商标的主要手段)


三,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个人或单位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2,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通过上面的叙述,相信大家也能够看出来,商标注销更多是申请人的主动行为,包括到期主动不续展、主动提出注销申请,而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更多的是竞争关系或利害关系而导致的商标权力争夺行为。

要知道,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商标申请人得时刻关注商标状况,可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打击对手、或者通过商标无效宣告构筑更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从而进行更深入更多层次的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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