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案情):孙某与村委会达成在该村采砂的协议,期限为5年。孙某向甲市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采矿许可,该局向孙某发放采矿许可证,载明采矿的有效期为2年,至2015年10月20日止。
2015年10月15日,乙县国土资源局通知孙某,根据甲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布的《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被许可人应立即停止采砂行为,撤回采砂设施和设备。
孙某以与村委会协议未到期、投资未收回为由继续开采,并于2015年10月28日向乙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该局通知其许可证已失效,无法续期。
2015年11月20日,乙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举报,得知孙某仍在采砂,以孙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砂,违反《矿产资源法》为由,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通知书,一并请求对《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进行审查。
孙某为了解《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内容,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材料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问题:
(一)结合材料一回答以下问题:
1.《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2.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3.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4.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解析:
1.第一,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是否准许,逾期不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行政许可机关接到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后,应当对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审查,并对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是否有变化作出处理,同时也要考虑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全面审查认为能否予以延续,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2.符合要求。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只能是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符合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即是一种附带审查,而不能单独针对行政性规范文件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这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只能是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范畴,而不能是规章及以上;第三,提出的时间只能是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提出。
3.经审查认为相应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应当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的合法依据,同时向其制定机关发出处理建议,也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第一,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具有终极处理的制裁意义,是一种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它只是一种临时性的限制措施;第二,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也可能针对的是合法行为;第三,行政处罚对于行政违法行为一般要予以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对行政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往往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
请关注独角兽司考微信公众号,可以搜索:"sikaoline"。或加入QQ群120822685,名师在线答疑,还可以进互动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