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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通行费可做为进项抵扣,金税三期上线你准备好了吗?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第一节 金税三期工程前世今生

2016年增值税大事件

(一)2016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发票升级版。《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二)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 2016年8月8日起,北京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2016年底期间,国税开始进行系列涉及发票的“风控”检查工作。   

金税三期系统是多个系统配合的复杂系统工程,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信息管税、互联互通。企业必须尽快适应新的税收征管环境。

“金税三期”大数据比对至少的10种情况 :

1、开具发票的进项、销项的品名是否严重背离;

2、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匹配;

3、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对外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从而来发现是否存在“变名虚开”的问题;

4、同一企业的同一纳税人一年内多次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政策;

5、购货发票的开票单位地与发票上的货物实际来源地比对不一致;

6、分别按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的证件号码,对同一人员、主要管理人员重合,及交叉任职等情况进行分析展示与比对;

7、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按照《关于发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股权受让方是否按规定履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0%义务等;

8、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与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销售额是否比对一致;

9、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比对一致;

10、同行业公司耗用的水电费与销售收入比对异常现象。

第二节  增值税发票管理实务

主要内容:

◎增值税最新政策变更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

◎专用发票认证期新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超“经营范围”发票的开具

◎发票作废和红字发票管理                 ◎专票被盗、丢失怎么办?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不动产出售和出租开票要求

 一、最新政策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增值税税率。

补充:

1、关于解缴税款完税证明书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同时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关于通行费发票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纳入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是财务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四、发票作废处理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五、专票被盗、丢失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专用发票有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专用发票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节 发票风险涉及的法律责任

主要内容:

◎虚开发票风险                  ◎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走逃企业发票风险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风险

◎税务违法事实                  ◎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一、虚开发票风险

特别注意啦: 普通发票也不能虚开!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符合标准案件!

二、接受虚开发票风险 

 接受虚开发票根据主观意识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形:恶意取得虚开发票和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1、恶意取得:税务机关将进行严惩,除了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外,还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善意取得:进项税金也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按规定补交有关税款。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同时不收取滞纳金。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大家要注意细节!)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其普通发票。

6、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10、除特殊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走逃企业发票风险 

五、如何做好发票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1、争取进项应抵尽抵。

2、匹配进销项时间。

3、严格审核每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不是只要是专用发票就可以抵扣的。票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才能抵扣。

4、坚决杜绝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

第四节  发票管理常见疑问

一、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国税发(1995)192号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两税综合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接受非正常企业开出的发票(内控问题)

根据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公告》规定“已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入商品处理不当导致进项税不能抵扣(风险识别)

企业购入高价消费电子产品供员工使用,难以区分是个人消费和工作需要,且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固定资产核算(说不清是否存在对外赠送)。被认定为购入商品供个人消费,进项税不得抵扣,做转出处理并补缴滞纳金。

五、生产企业生产存货报废处置不当导致进项税不得抵扣(两税综合处理问题)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做转出处理并补缴滞纳金。

 第五节  税务稽查与税收风险防控

1、税总函[2016]455号《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16年9月10日起执行 。

2、2016年6月21日,税总函〔2016〕256号 《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 。

3、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2016年10月1日起“五证合一” ,

4、2016年10月14日,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2016年10月28日,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人民银行加强金融监管,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6、2016年11月14日,国税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在京签署《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

7、2016年05月24日,“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在国税总局举行。

8、2016年12月31日后仍未办理身份信息采集进行实名制认证,无法网上办理涉税事项。自助实名认证支持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验证;非居民身份证证件类型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9、国务院法制办《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10、2017年1月3日,国税总局出台《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从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管理、税务稽查综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11、税总稽便函〔2017〕29号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稽查工作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税务总局统一的技术标准和业务标准,积极研发推广应用选案分析、电子查帐、电子取证、移动办公、办案指挥协调等稽查外挂软件,确保与金税三期系统相关稽查业务模块规范对接,不断提高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稽查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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