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声:形形色色的“婚介所”亟待纳入法治轨道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沟通逐渐形成障碍,人们择偶标准的提升、生活成本的增加、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男女比例失衡、生活圈子小交友面窄等一系列因素,造就了我国单身男女竟达两亿,而今年我国也迎来了第四次单身高潮。
可这对于婚介公司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资本市场,也为其提供了大展拳脚的舞台,在此背景之下,一大波以情感姻缘为诱饵的婚介公司应运而生,婚介公司与平台的发展也是良莠不齐,出现大批非正规的婚介服务机构。
形形色色的婚介所,大多蜗居在高层写字楼,或者是居民楼内,而街边公园内甚至出现针对单身男女父母的摆摊婚介。相比以熟人介绍的传统相亲模式,在互联网冲击的社会里,多数人更愿意利用网络和其他服务机构,以扩大自己的接触面。
相比传统的实体婚介公司,网络平台也并非就是一股“清流”。
小编要说的是,无论是实体婚介所还是网络婚恋平台,两者存在的通病是:婚恋机构核查不严,不缴纳高额的会员费用委托之人寸步难行,而收取高价会员费之后,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
有媒体报道,网络婚介平台既有线上登记,也有线上登记,并对国内典型的婚恋网企业会员费进行实地调查,其中百合网、世纪佳缘、珍爱网三家网络婚介公司,会员费的最低标准中,收费最低的是世纪佳缘,价格为4800元;在针对私人订制的服务上,三家企业的收费均跨10万红线。
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婚恋公司不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介绍相亲对象、前来见面之人存在资料虚假、在后续的介绍中不断鼓动委托人继续交钱办理其他套餐,更有甚者直接收钱走人。
不仅如此,婚恋公司为谋求更为丰厚的利润另辟蹊径,单方面塑造高学历、高薪酬的“优秀人士”,散布其精心编造的谎言,并请来加工包装过的“串场人”,吸引证婚人的眼球,以此方式来兜售名目繁多的费用,其中包括:“见面费”“会员费”“约会费”等等。
小编发现,尽管国家规定并出台了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政策,但在婚恋APP上,填写虚假信息亦能成功注册。
如此漏洞,也被有心之人趁机利用,微商借此打广告,色情行业的营销阵地,酒托饭托充斥,以及埋下婚骗的祸端。
对此,虽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但由于相关婚恋平台搜集的个人信息资料并未与公安机关的资料库联网,所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检测。
当下,除单身青年男女,中老年人也成了婚介公司的常客。
一些不法婚介机构利用中老年人对追求幸福的迫切渴求,设下美丽的圈套,骗取老人财物,而这一途径也被部分有心之人效仿,将骗局这张网延展开来。
犯罪分子通过在网络上虚构身份,刊登个人虚征婚广告,并将枪口对准怀有“夕阳恋”心愿中老年群体,而在后期的情感交流中,以索要礼物、寻求帮助、结婚彩礼等多种方式达到敛财的目的。
日前,静安法院开庭公开审理了55岁“大妈级”女骗子徐某,利用刊登征婚广告屡屡骗取老人钱财案件。
去年9月至今年1月,年过半百的上海籍女子徐某,多次在本市某报纸上虚构个人身份信息,刊登虚假征婚广告,先后搭识了2位八旬老汉后,虚构父母过生日、购买订婚钻戒及在外地遭车撞伤需要医药费等借口,骗取张姓老汉9万余元,骗取王姓老汉金戒指、手链、丝巾等物及现金2000余元。――警方在查获的徐某近10部手机背面,都黏贴了不同人的手机联系号码,以应付不同人的来电回复。
事实上,在此之前我国颁布的《婚姻介绍服务》就对婚介机构就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
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应持有相关职业(婚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上岗前和上岗后均应接受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和职业化、婚变心理学、沟通技巧及案例分析等。
同时,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应向征婚者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质量要求及费用;婚介服务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如果说,《婚姻介绍服务》只是从婚介机构本身做出调整,那么,近日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则改变了单一的规范行为,从多角度多方面提出了建议和举措,有望改变对婚介机构参差不齐、婚托婚骗犯罪行为高发、单身男女择偶紧张等问题。《意见》的内容包括:
――建立健全婚恋交友信息平台,婚介婚庆服务机构的行业标准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
――协调推动工商、工信、公安、网监、机关职能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婚恋平台和相关机构实名认证和注册的执行;
――加强对婚恋服务质量的评估,拓展社团群体、青年男女、第三机构参与评价的渠道。
值得肯定的是,《意见》在强调公益性婚恋服务项目的培育、动员和鼓励组织多种集体活动、拓展青年群体的社会交往深度的同时,还针对大龄未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农村青年、青年官兵、部分行业青年等人群,注重分类精准施策。
然而,《意见》的执行力和强制程度令人堪忧――经查,迄今为止,国家竟没有出台统一的、针对婚介市场乱象婚介服务机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处罚细则,只有个别省市民政部门制定了零散的处罚办法。
小编认为,相关规定的出台,并不能仅仅满足于以一种指示性的“意见”存在。即当我们在呼吁婚恋机构相关遵循领域的行业准则;个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学会辨别婚介机构是否正规之时,还应当有惩戒力度较强的法律法规作后盾!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袁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