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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史:汉代伦理关系入刑(律)后亲情法律化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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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一直都讲究“孝”的概念,汉代更是“以孝治天下”,国家与社会都信奉“孝”的理念,认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人之行莫大于孝。”

《后汉书——独行列传》就记载了这样一个“孝”有关的故事。

东汉时期名士陆续曾因楚王刘英谋反被牵连下狱。狱中生活艰难,陆续受到各种酷刑拷打,肌肉溃烂,始终没有供认服罪。

陆续的继母得知消息后赶到京师,却无法与陆续见面。继母只能做好饭菜,交给门卒转送陆续。

面对送来的饭菜,陆续悲泣不止。使者觉得奇怪,问他是什么缘故。陆续说:“母亲来了,不得见面,所以落泪。”

使者大怒,认为门卒通风报信,要召来审讯。陆续说:“我是因为吃了食物和喝了肉羹,知道是出自母亲之手,所以知道是母亲来了,不是别人告我的。”

使者问:“为什么知道是你母亲所作呢?”陆续道:“母亲切肉从来都是方形的,切葱按一寸为标准,我是根据这个知道的。”

使者向客舍询问得知陆续的继母果然来到京城,心中暗自赞赏,上书陈述他的故事。

皇上赦免了陆续等人,让他们返回故乡,终身禁止做官。后来因病去世。

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汪荣博士在《汉代礼法相融模式的社会控制与社会整合窥探》一文中,就提到汉代礼法相融模式下,这样的“孝”文化思想和伦理关系,更是渗入到汉代的法律之中:

首先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立的,并且在行政领域中将父权引入,声称皇帝 “上为皇天子,下为黎庶父母” 用来加强君权。 即将地方州县官称为父母官。

其次,亲情义务法律化。 例如,儿女需要赡养父母,在父母的丧期,如果不举行哀悼就是违背亲情,将处置杖刑。 但是亲情义务不能够违悖国家的利益。

再次,确认家长制度。法律规定家长对家里内部的财产具有支配的权利,如果卑幼私自动用财产,将会处以杖刑。 家长对子女具有主婚、惩戒、 教令的权力。清朝时“父母控子,即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

“此外,还在家庭伦理方面建立了不孝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汉代刑法的主要内容的一部分。”

行佣供母.jpg

不孝的行为主要有:

第一,不供养父母。老百姓如果不赡养父母,将处以弃市(即在闹市对犯人处以死刑)。如“生父而弗食三日”,“吏县何以论子?”根据法律,会以“不孝”罪名处死示众。

第二,告发及诬告父母。汉代法律规定,父母犯法,子女史不可以告发的,否则便为视为不孝,要受到严惩。比如武帝时衡山王太子爽由于告王父不孝而弃市,而对对诬告则以大逆无道罪论处。又如汉代民间社会普遍流行孝的观念。

第三,殴杀父母及侵辱王杖主。汉代法律规定“殴父也,当枭首论”。枭首就是把人头砍下挂在城门上示众的一种刑法而对于杀死父母者将以 “大逆” 论处,并且其妻子同产要一同处死,景帝时陈防年杀继母一案便是其典型案例。

杂史杂传类志怪小说《汉武故事》就记载了这个故事:

汉武帝刘彻十四岁时,他的父亲汉景帝遇见了这样一个疑难案件:有个叫陈防年的小伙子,因为发觉继母杀死了自己的父亲,为了给父亲报仇,就杀死了继母。

因为案件情况特殊,而当时的法律对这类情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成为一悬案。汉景帝询问时为太子的刘彻对这桩案件的看法,刘彻答道:

“法律上规定把继母的地位等同与生身母亲,所谓‘继母如母’,就表明实际上继母和生母还是有区别的。继母之所以有母亲的地位,是因为父亲的缘故。现在这个继母竟然没有人性到亲手杀死父亲,那么在下手的那一刻,她和继子之间源自于父亲的那段恩情也就结束了。”

因此这个案件应该按照杀人案来处理,不应该作为“大逆”罪论处。孝子的主要目的是报父仇,其行为情有可原。(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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