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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优做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为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中,成立时间在5年(含)以内,从业人员100人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支出额度,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研发费用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投入的经费支出合计,包括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一)企业内部的日常研发经费支出。
 
  指企业内部研发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外协加工费等支出。对于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指标应与相应会计科目当年实际发生额一致,包括人员人工费、直接投入(包括原材料费等)、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费用(含设计费、装备调试费等)等。对于在财务上未单独核算研究开发费或技术开发费的企业,指标应分项目归集整理,即按项目分列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其他费用等支出项,再加上未列入项目经费的相关人员工资、管理和服务费用等支出取得。
 
  (二)当年形成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
 
  指企业形成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经费支出。对于研发与生产共用的固定资产应按比例进行分摊,其中仪器和设备一般应按使用时间进行分摊,建筑物一般应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摊。
 
  (三)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经费支出。
 
  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单位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研发活动而拨给对方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第七条  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在10-100万元的,按支出额的5%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额高于(含)500万元的,按照每家20万元给予补助。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发布当年的《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要求,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本企业上一年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对上一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企业研发费用的数额进行审核。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中关村管委会对材料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制定支持方案,报请管委会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拟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中关村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获得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宣传、调研、

报送信息等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如实填报研发费用支出数额,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费用补助

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并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一定时期内中关村管委会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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