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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不妥!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2

“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多年来,这个耳熟能详的提法不仅常常出现在一年一度的“两会期间”作为“人大代表”的口中,而且也往往也出自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对人大代表在提出“要求”和“希望”时的文件、讲话中,更是见诸于各类媒体的报道中。

例如,2017年第5期《新疆人大》刊发的《人大代表积极参政议政共谋发展》、《人民政协网》刊发的《基层一线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缩影》、《黑龙江日报》刊登的《黑龙江基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履职尽责》等文章,以及《人大研究》今年第7期发表的陈松林文章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法,甚至特别强调“参政议政不仅体现了人大代表的主要素质,而且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强弱,还关系到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成效和国家权力的依法施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与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有着不同的法定作用和效力”。

那么,“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到底妥不妥呢?

从现行法律规定的层面来分析,小编可以肯定地说:不妥!主要理由有如下两点:

其一,“参政议政”源于政协章程而非法律规定

现行政协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可见,“参政议政”主要是对各级政协及其各民主党派而言。在我们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政协委员及其各民主党派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叫“参政议政”。

而各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是否可称之为“参政议政”,不仅目前现行的相关法律(如代表法)并未有此明确规定,而且就连现行的政协章程也未有各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人大代表履职可称之为“参政议政”这样的相关规定。

因此,即使民主党派成员当选为人大代表之后,他们的政治身份也应该是双重的——即当他们以民主党派的身份履职时,可称之为“参政议政”;而当他们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履职时,即应属于“依法履职”。

正因“参政议政”是政协章程规定而非法律规定,亦因现行法律和章程皆无“人大代表参政议政”之明文规定,故“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并频频见诸报刊等媒体,显然不妥。

其二,正确的提法应当是“执行代表职务”

现行《代表法》第6条明规:“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同时,《代表法》的第4章还明确规定了“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这些规定表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过程,是在执行代表职务,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可见,在《代表法》之中,通篇也找不到要求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文字表述,况且与《代表法》明确提出“执行代表职务”的提法比较,“参政议政”的提法既不清晰,又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鉴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与法律规定不符,小编认为还是以使用《代表法》规定的“执行代表职务”的提法为宜――对无论以什么样的身份履行人大代表之职,皆应按《代表法》的提法,即“执行代表职务”――这样,既反映了人大代表依法行权之法律地位,又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人大代表参政议政”提法的由来

虽然,小编自认为上述分析认为言之有理,然而为何目前关于“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提法仍然屡见不鲜、较为普遍呢?其主要缘由,除了前述有关“参政议政体现了人大代表的主要素质”和“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有着不同的法定作用和效力”这样的认知之外,还在于目前普遍存在且基本上属于望文生义的思路:

认为在“参政议政”这个词组中,“参”的最常见词是“参加”“参与”,“政”的词义是“政治”“政务”。那么“参政”的词义即可理解为“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而作为“审议”的“议”则可理解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进行审查、讨论,故而皆符合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审议国家大事”的履职特点。而既然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履职皆与“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审议国家大事”的“参政议政”含义有关,那么,提“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又有何不妥?!

对此,小编认为,尽管上述看法亦不无道理,然而,目前法律对“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并无明确规定却是不争之事实。正因为如此,从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这个层面上讲,至少在官方和公开场合下继续使用“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用语确实不妥!

(作者简介:翟峰,从事地方人大工作研究和写作三十余年,系“连选连任三届”的四川省人大代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省立法咨询专家库成员,现任九三学社中央专委委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翟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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