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有网友发帖称,四川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一女医生被一名患者砍伤。该院的一名护士透露,受伤医生后脑勺受伤严重,伤口约10厘米长。
医院办公室贾主任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确有“女医生被患者砍伤”一事,目前患者情况稳定,医院在对其进行救治的同时,也在对具体情况展开调查。案发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控制了嫌疑人,案件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中。
此次“女医生被患者砍伤”事件,让人不免想到医疗事故中常出现的“医闹”问题。小编就以女医生受伤事件为由头,为大家讲解“医闹”所涉及分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于“医闹”,360百科对其定义为: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医闹”的表现形式是: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
据中国医院协会最新发布的一项数据显示,在2016年,每所医院平均每年发生暴力伤医事件高达27起。而在今年年初,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被媒体报道出的“医闹”事件就有18起,一个月内就发生多起:
2月7日,福建省肿瘤医院主任医师郑崴被治疗出院患者,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连砍四斧《
2月4日,深圳市儿童医院一名患儿母亲对术前检查项目、手术麻醉方式等有异议,沟通未果,就打砸病区公共物品,掌掴接诊医生、上前劝阻医生以及医院协调办工作人员……
说到“医闹”,不得不提去年被炒到热火朝天的“纱布门”事件:一产妇以生完孩子后子宫掉入一块纱布为由,向医院索赔30万元,未得赔偿就赖在医院索性不走,并不配合治疗,先后到市卫计委、市信访局、省卫计委上访。
同年3月,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因患儿病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其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
同年5月,广东省医院口腔科医生被患者砍伤,不治身亡。陈忠伟身上被砍30多刀,面部坎烂,左腹有15厘米左右的伤口,小肠、大腿、上肢有十多处刀伤,后足跟被斩断。
事实上,“医闹”除了会给医生带来身体伤害和生命危险,还会给医者带来过重的心理压力,甚至有不少医生因此走行绝路:
2012年,河南南阳一医院的医生张娟因不堪忍受患者的侮辱和巨额索赔,服下700粒毒性较强的强心药自杀;
今年2月,黑龙江一麻醉师因患者在麻醉过程中意外离世,不堪忍受患者的言语攻击和威胁,最终坠楼而亡。
诸如此类的“医闹事件”,让“医生”成为了高危职业,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很多人不愿涉及该行业。
因为这一“闹”,就“闹”得医生不面对疑难杂症。面对“医闹”,“明哲保身”“能推则推、能躲则躲避”成为医生的信条,生怕“引火烧身”。
本来,随着各种新的疾病出现,医疗技术需要得到不断的探索更新,然而,“医闹”亦让医务人员的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医者有了后顾之忧对于风险较大的手术,往往会一推了之,如此患者也失去了康复的一线希望――可见,最终受到伤害的仍是患者。
与此同时,医疗事故背后的“医闹人员”也“应运而生”――他们借以医疗事故向医院索赔,通过采取“哭、骂、闹”,然后提出巨额赔偿,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维护正常秩序,不免会选择妥协。
为此,有医务人员表示,出现医疗纠纷后,时常会遇见一些熟面孔,而这些人都是“专职”的“医闹人员”。
在成都,一名女性因节育环脱落,有人认为是医疗事故,便纠结一帮人在医院要求赔偿,院方表示节育环脱落是个体差异原因所致,但对方并不买账,声称不得到赔偿不罢休。
显然,医疗事故已经被一些投机者看成是“商机”,更有甚者聘请了律师对行为作出规范,什么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
就职业医闹的问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吴顺问律师表示,医闹人员为获得患者家属的信任会采取夸大结果、虚构事实方式,这种行为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构成欺诈。
此外,不论是职业医闹人员还是患者家属,其医闹行为扰乱医院就诊秩序的,也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产生严重后果,将遭受处罚。
针于“医闹”,可以分为普通医疗纠纷和刑事案件。对于没有触犯法律的医闹行为,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还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如果构成刑事案件,则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医疗关系,维护医疗秩序,“医闹”已经纳入刑法。
两年前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了一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也就是说,不管是职业“医闹人员”还是患者家属过激的医闹行为,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医闹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意见》从六个方面对如何处理医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公然恐吓吓唬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尸体、殴打医务人员、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非法协大枪支弹药及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法》进行惩处。
其中《意见》明确提到对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等行为的处罚,即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同时,《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警察机关和医院应建立医闹应急预案。据此,郑州市出台了《医疗纠纷引发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湖南长沙公安在湖南大学湘雅医院设立驻院警务室。
另外,《意见》进一步明确,随意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致人死亡的,任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害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交通秩序罪的将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各种“医闹”的行为都应当受到谴责,但需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医疗问题都可以归咎于“医闹”,也不是所有的矛盾和冲突都是源于利益的驱使,仅因为纠纷被扣上“医闹”的帽子,其实也是给患者家属的二次伤害――当然,如若有人将医疗纠纷借题发挥,则另当别论。
此外,要想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从法律上明确相关责任,还应关注“医闹”背后的伤疤。现阶段,一小部分医德沦丧的医者和缺乏良知的媒体的歪曲报道也从一定程度上导致矛盾激化,致使医患关系紧张。
再者,还应当看到医患纠纷中双方博弈能力的不均等,信息的不对称,出现医疗事故后,患者很难掌握证据,处境十分被动,面对一些财大气粗的医院,患者也很难和其进行平等对话。
不仅如此,患者家属的医疗赔偿往往需经过较长时间的流程,有的甚至无疾而终,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医患关系的紧张程度。
在一些地方,而看似中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事故鉴定委员会、医学会等,可能因为医疗问题和医院“走得较近”的特殊关系,由此很难作出公正的裁决。
因此,缓解医患关系,铲除“医闹”的土壤,不仅要从法律上约束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还应当重建患者对医生和医院的信任,政府要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投入,创建公平的医保制度,降低老百姓的看病成本,让老百姓看得起病,医生和护士才能体面地工作,减少患者的仇医心理。
不仅如此,医患问题还需要从堵住“医闹”之浊水,开辟“医诉”之清流两处着手,保证患者“投诉有门”,这才是解决医患问题的最佳途径。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李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