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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 评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判决书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8

编者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一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中,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当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判决书。

几十年过去了,现在再回过头来进行研究和反思,应当说也是很有意义的。 

〔评析〕 

“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对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经历了三十年的衰落直至衰亡的历程之后,法制重新受到重视,并正式当作治国的基本方略。

在这段历程中,应当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成了新中国司法史上少有的大事。

小编钦佩当时国家领导人的开明和勇气,让这些曾经也同样是位高权重的人公开站在被告席上,让“文革”隐秘的历史公开在世界面前――这不是任何领导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坚信正义在手,坚信人心站在自己一边,才会让政治问题法律化,否则只会让法律问题政治化。

但即使是三十年后,“文革”的历史依然不是普通人可以完全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江华庭长当时就说过:“这次审判只审理刑事责任问题,不审理其他问题。对于工作中的错误,没有审理的必要。对一些涉及党内机密的问题,更不宜审理。”所以小编认为也只能谈一谈对这篇判决书本身的感受。

这篇判决书明显是在以“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首要战犯判决书”为蓝本――它们的结构基本相同:

首先都是对法庭组成和法律渊源作一个交代;

然后是对多年的历史事件作一个整体的概述。纽伦堡判决书是回顾了自纳粹兴起到二战结束的历史;“两案”的判决书则是回顾了文革十年的历史。

最后是针对每个被告人的具体罪行进行论述。

我手头有一本纽伦堡判决书的大字本,没有出版单位但质量极高,明显出自官方。封面上注明的日期是“1979年12月”。而“两案”的审判是1980年12月开始的。看来就是为两案审理准备的资料。

纽伦堡审判与“两案”的审判都是政治因素很强的案件,相互借鉴并没有什么不妥——政治因素强也不是说审判就一定不公正——这些大人物在政治上垮了台,早就应当进行的审判才有可能实现。

因此,公正不公正要看具体的审理情况,不可一概而论。

与纽伦堡判决书不同的地方有两个:

(一)只立不驳,多叙事少论理

“两案”判决书通篇都是在正面叙述法庭自己的观点认识。没有出现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也不对他们的意见进行驳斥。

对十名被告人的罪行的阐释主要是叙述他们的犯罪事实,不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理由中只有最简单的定性。如“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这种判决书的写作风格是与当时的社会、政治环境是相适应的——即使是现在恐怕也不会允许对这样高度政治性的案件进行公开深入的讨论——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只是那些触目惊心、闻所未闻的案情就足以让大家相信十名被告人确实罪孽深重。

另外,这种状况也与司法习惯有关。当时还不太习惯在判决书中进行公开的分析说理。事实上,但凡审判,是不可能离开分析说理的,无非是愿不愿意写进判决书中而已。

江华庭长在宣判之后,有一个对旁听群众的讲话。其中就谈到了一些对判决理由的阐释。如:

——“对联盟两个字,不要作机械的理解。有的是有纲领有计划的紧密联盟,有的是松散的联盟,有的是在某个问题或某几个问题上结成的联盟。”

——“说林彪一九六七年通过吴法宪把他的儿子安插到空军,是为了准备政变,这种分析是站不住脚的。一九六九年,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也不能说是准备政变。那时,林彪才确定为接班人嘛。”

……

小编觉得,其实,这样的论理还是很有说服力的!可为什么不写进判决书中呢?恐怕还是习惯使然。

(二)证明的角度不同

纽伦堡判决书最终将被告沙赫特、巴本、弗立茨三人宣告无罪;没有将德国内阁、参谋本部及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宣告为犯罪组织。

“两案”的判决书是尽量查清事实,不让被告人蒙受一些不白之冤。除对吴法宪的犯罪事实作实事求是的认定之外,还确认姚文元没有参与策动上海的武装叛乱。

还有,对李作鹏也是如此。起诉书原先认定了李作鹏的一个犯罪事实。一九七一年,李作鹏向黄永胜密报了毛主席武汉讲话的内容。黄永胜随即向叶群打了电话。林彪、叶群于是下决心杀害毛主席。判决书采纳了李作鹏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认定这是李作鹏的犯罪事实。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李作鹏将消息透露给黄永胜有谋害毛主席的目的。李作鹏听到武汉部队政委刘丰违反规定透露给他的毛主席武汉讲话的内容后,又告诉了黄永胜。这很可能只是好友之间的互通款曲,没有更大的政治目的。

与之相比,武汉讲话是直接指向林彪的。黄永胜再将讲话内容透露给林彪的妻子叶群,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其主观目的与李作鹏比起来要危险得多。所以,判决书认定了这是黄永胜的犯罪事实,不是李作鹏的犯罪事实,还是比较恰当的。

另外,这份判决书有一处表述上的问题:

1969年,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1970年,林彪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林彪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但是要毛泽东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绝不可能的。因此,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决心撕破一切假面具,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

林彪图谋提前接班,是因为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那么,既然知道江青、张春桥的野心决难得逞,又何必“决心撕破一切假面具”来实现提前接班呢?这话说得逻辑不通。不如将第三句删掉,语意就顺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节录)

特法字第一号

    

公诉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检察员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张春桥,男,现年六十三岁,山东省巨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第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现年四十九岁,浙江省诸暨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现年四十六岁,吉林省长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押。

    被告人陈伯达,男,现年七十六岁,福建省惠安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组长,中共第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黄永胜,男,现年七十岁,湖北省咸宁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现在押。

    被告人吴法宪,男,现年六十五岁,江西省永丰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现在押。

    被告人李作鹏,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吉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治委员。现在押。

    被告人邱会作,男,现年六十六岁,江西省兴国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总后勤部部长。现在押。

    被告人江腾蛟,男,现年六十一岁,湖北省红安县人。原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部队空军政治委员。现在押。

    辩护人  律师韩学章、张中,为被告人姚文元辩护;

    律师甘雨霈、傅志人,为被告人陈伯达辩护;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为被告人吴法宪辩护;

    律师张思之、苏惠渔,为被告人李作鹏辩护;

    律师王舜华、周奎正,为被告人江腾蛟辩护。

    被告人江青、张春桥、王洪文、黄永胜、邱会作没有委托律师辩护,也不要特别法庭指定辩护人为他们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是根据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成立的。这个决定规定本法庭的任务是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案,对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于1980年11月5日向本庭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在北京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部长)、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顾问,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叶群(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林彪之子)、周宇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进行反革命犯罪活动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凭借他们当时取得的地位和权力,采取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国家领导人,诬陷迫害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阴谋颠覆政府和破坏军队,镇压迫害广大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群众,毒害广大青少年,危害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治权。林彪反革命集团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前后共达十年之久,殃及全国各个地区各个领域,使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无论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犯罪。本庭的职责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刑事犯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本庭不审理各被告人的不属于刑事犯罪的其他问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犯罪事实如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策划颠覆政府,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1967年1月23日,林彪确定夺取党和国家领导权的方针说:“无论上层、中层、下层都要夺。有的早夺,有的迟夺”;“或者上面夺,或者下面夺,或者上下结合夺”。同年1月22日,张春桥说:“我们对所有的权都要夺”。从1967年至1975年,张春桥多次宣称,“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换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上述反革命目的,虽然由于党、政府、军队和人民的抵制,未能完全得逞,但是他们确实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机构,严重地妨碍了政府的工作,严重地破坏了人民公安保卫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控制了中共中央的组织、宣传部门和国务院的文化、教育、卫生、民族等部门的领导权;夺取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权;一度“砸烂”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夺取了一些军事机关的部分领导权。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共谋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1966年8月,林彪让叶群把他们捏造的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口授给总参谋部作战部副部长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写了诬陷刘少奇的材料。同年12月,张春桥单独召见清华大学学生蒯大富,指使他组织游行示威,首先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从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诬陷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原中共满洲省委组织部干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承祚(原辅仁大学教授,王光美之师)、天津市居民王广恩(原奉天纱厂协理)和刘少奇的炊事员郝苗等11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对专案人员说:“要突击审讯,把我们所要的东西在杨死前搞出来”。江青的决定,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还指使对病势危重的河北北京师范学院教授张重一(原辅仁大学教授,王光美之师)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1927年在武汉同刘少奇一起进行工人运动的丁觉群和1929年同刘少奇在沈阳同时被捕的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林彪、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其他领导人。1967年7月,“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员戚本禹在康生同意下,指使北京航空学院学生韩爱晶组织实施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1970年11月3日,黄永胜同意彭德怀专案组提出要对彭德怀“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公民权利”的意见,对彭德怀进行迫害。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诬陷迫害,彭德怀被折磨致死。1966年7月,康生诬陷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等人在北京“调动军队搞二月兵变”。同年8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诬陷贺龙的材料,1968年4月,李作鹏诬陷贺龙等人“篡军反党”。由于林彪、康生等人的诬陷,致使贺龙遭受监禁,被折磨致死。1967年6月23日,黄永胜批准广州市公安局军管会负责人报送的《关于揪叛徒调查工作的请示》及所附的“第一号调查方案”,阴谋陷害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为“叛徒”。1968年6月,黄永胜把诬陷叶剑英“密谋发动反革命政变”的材料交给叶群。1968年8月,黄永胜和吴法宪捏造事实,诬陷国务院副总理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1966年底至1968年,陈伯达多次诬陷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是“现行反革命”、“叛徒”、“内奸”,并决定对他进行人身摧残。

    1968年7月21日,江青、康生制造了一个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同年8月,康生又制造了诬陷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诬陷第四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的名单。同年12月,谢富治制造了“中国(马列)共产党”假案的名单。在这四个名单中,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103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2人,第四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76人,被分别诬陷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革命分子”、“叛徒嫌疑”、“特务嫌疑”。这些被诬陷的人先后都受到了迫害,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8人,国务院副总理12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22人,中共中央总书记、书记处书记、候补书记14人,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六人,各民主党派领导人11人。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24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被江青点名诬陷后,遭到非法关押,被打成重伤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批干部,企图使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受他们的控制。1967年7月25日,林彪提出“彻底砸烂总政”。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分别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空军、海军诬陷迫害了大批干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制造了大批冤案,使八万多人遭到诬陷迫害,1169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级党政干部,以图夺取他们尚未夺取的部门和地区的领导权。1968年1月,康生等人诬陷中共中央组织部的干部,直接控制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的领导权。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级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大批干部、民警,被他们迫害致死的1565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批干部。在康生、谢富治等人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北京市的领导权,北京市领导干部13人遭到诬陷迫害,市委书记刘仁、邓拓和副市长吴晗、乐松生被迫害致死。在张春桥、姚文元的指使、策动下,夺取了上海市的领导权,上海市领导干部十二人遭到诬陷迫害,市长曹荻秋、副市长金仲华被迫害致死。1967年至1968年,张春桥直接操纵、指挥上海的“游雪涛小组”,从事跟踪盯梢、绑架、抄家、拘禁、刑讯和捏造情报等特务活动,制造冤案,诬陷迫害干部和群众,诬陷华东地区领导干部在“长江以南搞一个地下武装”,“密谋兵变”。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制造大量冤案,在全国范围内煽动“打砸抢”,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1967年,康生等人制造了“新疆叛徒集团”冤案。1967年至1968年,黄永胜等人先后制造了“广东地下党”和广州部队“反革命集团”冤案。1967年,由于陈伯达的煽动,使冀东冤案造成严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受到迫害。1968年,康生、谢富治制造了云南“赵健民特务案”冤案。同年,由于康生、谢富治的煽动,使所谓“内蒙古人民革命党”的冤案造成惨重的后果,大批干部和群众被迫害致死致残。1967年至1969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煽动下,制造了“‘东北帮’叛党投敌反革命集团”冤案。1966年10月,江青勾结叶群,指使江腾蛟在上海非法搜查郑君里、赵丹、顾而已、童芷苓、陈鲤庭五人的家,致使他们受到人身迫害。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指挥和煽动而造成的冤案,使各级党政军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的大批干部和群众以及大批归国华侨遭受诬陷迫害。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被迫害致死的有:著名作家、艺术家老舍、赵树理、周信芳、盖叫天、潘天寿、应云卫、郑君里、孙维世等人,著名教授熊庆来、翦伯赞、何思敬、王守融、顾毓珍、李广田、饶毓泰、刘盼遂、马特等人,著名科学家赵九章、叶渚沛、张宗燧、刘崇乐、陈焕镛、周仁等人,卫生界著名专家胡正祥、张昌绍、计苏华、陆瘦燕、叶熙春、李重人等人,体育界优秀教练员傅其芳、容国团、姜永宁,著名劳动模范孟泰、时传祥等人,侨务界知名人士方方、许立、黄洁、陈序经、黄钦书、陈曼云等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严重破坏民族团结,使各少数民族的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到残酷迫害,吉雅泰等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全国范围内挑动群众组织之间的大规模武斗,借此夺权和残酷镇压广大群众。1966年12月28日,在张春桥的指使下,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斗事件,打伤91人,在全国开创了利用武斗夺权的恶劣先例。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制造了省革命委员会大院武斗事件,拘捕关押388人。同年8月4日,王洪文组织、指挥了围攻上海柴油机厂的武斗,关押和伤残650人。

    林彪反革命集团和江青反革命集团都各自图谋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们在结成联盟的同时,又有尖锐的矛盾。1969年,林彪被确定为毛泽东主席的接班人。1970年,林彪意识到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势力的发展有超越自己的趋势,图谋提前“接班”。林彪明知江青的野心决难得逞,但是要毛泽东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绝不可能的。因此,1971年9月,林彪反革命集团决心撕破一切假面具,策动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泽东主席。早在1969年10月,空军司令员吴法宪把空军的一切指挥权、调动权交给林立果。1970年10月,林立果组成了武装政变的秘密骨干力量,取名为“联合舰队”。1971年3月,林立果、周宇驰等人在上海制订了武装政变计划,取名为《“571工程”纪要》。3月31日,林立果根据《“571工程”纪要》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在上海召集江腾蛟和七三四一部队政治委员王维国、七三五○部队政治委员陈励耘、南京部队空军副司令员周建平秘密开会,指定江腾蛟为南京、上海、杭州“进行三点联系,配合、协同作战”的负责人。同年9月5日和6日,林彪、叶群先后得到周宇驰、黄永胜的密报,获悉了毛泽东主席察觉林彪在密谋夺权的谈话,决定对在旅途中的毛泽东主席采取谋杀行动,发动武装政变。9月8日,林彪下达了武装政变手令:“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并由林立果、周宇驰对江腾蛟和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王飞以及“联合舰队”的其他骨干分子进行具体部署。正当林彪反革命集团紧张地策动武装政变的时候,毛泽东主席对他们的阴谋有所警觉,突然改变行程,于9月12日安全回到北京。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谋杀计划失败后,林彪随即准备带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等人南逃到他当时准备作为政变根据地的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国家。根据林彪的命令,空军司令部副参谋长胡萍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八架,于9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在北戴河的林彪、叶群、林立果使用。当晚10时许,周恩来总理追查256号专机突然去山海关的行动,命令将该机立即调回北京。胡萍一面谎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是飞行训练,并伪称飞机发动机有故障,拒不执行调回北京的命令;一面将周恩来总理追查飞机行动的情况报告周宇驰。周宇驰随又报告了林立果。当晚11时35分和13日零时6分,李作鹏两次向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下达命令时,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和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个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飞行”的命令,篡改为“四个首长其中一个首长指示放飞才放飞”。9月13日零时20分,海军航空兵山海关场站站长潘浩已经发现当时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作鹏: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作鹏仍然没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飞的措施,致使林彪、叶群、林立果得以乘256号专机叛逃。林彪得知周恩来总理追查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后,判断南逃广州另立政府的计划已不可能实现,遂于13日零时32分登机强行起飞,外逃叛国,途中机毁人亡。  

    9月13日3时15分,在北京的周宇驰等人得到林彪外逃消息后,劫持3685号直升飞机外逃,被迫降。从直升飞机上缴获了林彪反革命集团窃取的大量国家机密文件和策划武装政变的材料。

……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1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  江华

    副庭长  伍修权  曾汉周  黄玉昆

    审判员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战平  甘英  史笑谈  宁焕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云  刘丽英  刘继光  许宗祺  严信民  苏子蘅  巫宝三  李明贵  李毅  吴茂荪  沈建  张世荣  张敏  范之  费孝通  骆同启  高朝勋  高斌  黄凉尘  曹理周  翟学玺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81年1月25日

    书记员郭志文  黄林异

 

〔余论〕

今天法院审理个政治局委员都算不得了的事情了,可看看“两案”中的被告都是些什么人:十名被告,九个职务在政治局委员以上。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再加上林彪、康生,都是何等人物!可他们都站在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新中国六十年,法院最风光的是什么时候?就是这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时候。

时下里法律界有一种法治民间化、基层化的呼声。来势颇为不小,认同者也是很多。这样的见解不能说没有道理,其来源也让人理解:毕竟三十年来让上层认可法治太难了!

但我们可以想一想,法院审判“两案”的时候,中国法治有民间基础吗?那个时候,经过三十年的摧毁,法治的民间基础早已灰飞烟灭。人们有什么法律意识?可那些权倾朝野的大人物不是照样被押到法院来受审了吗?

随后的三十年,中国法治的民间基础是越来越好,但“两案”或与“两案”类似的情景却再也没有出现过。

二战结束时,英国和苏联都主张不经审判直接处决纳粹领导人,只是因为有美国的坚持才让纽伦堡审判成为现实。要说苏联的法治民间基础不好,可能还有人相信。要说英国的法治民间基础不好,恐怕谁也不会赞同,但丘吉尔同斯大林的主张却是一样的。

要说民间化、基层化,那些烧香画符、跳神念咒的巫婆神汉民间基础倒真是不错,我们将来的法治就要与他们等量齐观吗?基督教是因为取得了罗马贵族的支持才能够成为国教的。否则,罗马各地的小宗教和巫术多如牛毛,在民间喧嚣一时的也不见得没有,为什么只有基督教传遍了四海?

沈家本说过:“未见过上层不支持,下层却主动支持的。”

我们的目标如果是北京,道路再遥远、再曲折、再艰险,我们也要排除万难,努力地朝着这个目标前进。与此南辕北辙的道路虽然平坦、便利,我们却不应该走。

民间基础不见得没有意义,但民间基础只具有间接的、或然的作用。主张法治民间化、基层化的人们,我只怕他们的心血和热情都作了无用功。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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