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有关事宜的通知》,针对近日处于舆论漩涡的热门药品莎普爱思滴眼液,委托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的要求,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则,莎普爱思将面临着强制退市的风险。
《通知》强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将“莎普爱思”置于这次风波中的是,一篇题为《一年狂卖7.5 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推文。
文章引用了多名眼科医生的文章和权威的文献资料,力证“莎普爱思滴眼液”存在着虚假宣传,过度扩大产品治疗白内障的功效;并指出,莎普爱思7.5亿销量却是坑人产品,巨额利润背后是坑害白内障患者,增加了患者延误治疗、失明的风险。
随后,莎普爱思药业通过网络对文章作出回应称,0.5%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对延缓老年性白内障的发展及改善或维持视力有一定的作用,疗效确切;是一种安全的、有效的抗白内障药物。
此外,莎普爱思表示公司发布的视频广告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相应广告内容一致。
记者查询发现,在2011年至2017年期间,莎普爱思药业发布关于旗下的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广告共计352条。
其中,多条广告的内容为:“治白内障,要选对药,选好药,选莎普爱思。”还有一条让人们更为熟知的广告词“白内障,看不清,莎普爱思,滴眼睛”。

但需要知道的是,莎普爱思是一种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将其用来治疗白内障在医学界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从理论上看,国内关于苄达赖氨酸的研究论文中,却有不少观点提到苄达赖氨酸具有对早期白内障的预防与治疗作用;从临床试验看,有包括中药在内的十余种抗白内障药物在使用,但其疗效均不十分确切。
就此问题,不少医生和医学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都表明,目前没有药物可以治愈白内障,苄达赖氨酸对早期老年性白内障或能起到一定缓解作用,但要治疗白内障仍只能依靠手术。
加之,在莎普爱思滴眼液的视频广告中,并未在旁白中提及“针对早期老年性白内障”,在屏幕下方以区别其他字体淡化处理的方式出现,让消费者很难看清。
须知,白内障的患病原因各异,有老年性、外伤性、遗传性、代谢性、并发症等。莎普爱思在广告中的淡化处理,为采用旁白提示都是不对的,涉嫌误导、欺骗消费者。


法律界权威人士表示,发布虚假广告问题严重,或将触犯刑法
事实上,莎普爱思药业此前就因产品质量问题及夸张、虚假广告的问题被多家媒体报道,亦被相关部门通报。可见,该问题存在时间之久,且并未引起该集团的重视。
2011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广东省2011年第4期违法药品广告,莎普爱思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因2011年3月在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违法发布广告350次被曝光。
2012年,长沙市药品流通行业协会指“莎普爱思”等7个商品涉嫌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含有不科学地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误导了消费者。
2014年,浙江莎普爱思药业通过证监会上市审核时,经济参考报报道称该公司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违规发布广告成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黑榜的常客,而招股书却只字未提。
法条链接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第六条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第七条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第十条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编认为,虽然近几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强化对虚假广告的整治,但总有漏网之鱼。因此,治理违法广告需部门联动。
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主管部门也需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管职责,扩大监督范围,强化对相关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法违规的播出机构进行及时的谈话和批评,责令其停播违法违规广告。
与此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要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由此,让三者能尊重法律,畏惧法律,进而实现肃清虚假广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袁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