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良法律人
本文选取了几个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六大问题进行分析——胎儿、六周岁的儿童、单位的监护责任、家庭暴力、游戏装备、诉讼时效。
一、《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与《民法典》的关系:
从世界范围看,民法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多存在统一的《民法典》,以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但我国始终未能制定《民法典》,主要由于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不定,《民法典》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亦无法确定。
现行的《民法通则》就是这种背景下立法妥协的产物。它对民事关系作出粗略的规定,总共只有156个条文,目的就是待条件成熟时进行法典化。面对巨大的社会变革,只能不断颁布新的单行法律,《民法通则》许多条文都已被新的特别法所替代,现在《民法通则》已经基本被“掏空”,亟待《民法典》的出台。
但由于《民法典》所涉内容实在非常庞杂,一次性制定及颁行,既极为不易,社会效果亦未必良好。因此,决定《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先行;之后再逐步编撰《民法典》各分编。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二、《民法总则》会导致日常生活有以下的变化:
1、胎儿也能起诉啦!
《民法总则》(草案)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胎儿并不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只在继承领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至于胎儿在母体时受到侵害,其出生后如何主张利益保护的问题,立法并无规定。根据《民法总则》,出生后,胎儿就完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管好家里的半大孩子——六周岁(含)以上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啦,行为可不是一律无效的!
《民法总则》(草案)第19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不满十周岁的孩子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外从事的行为,原则上一律无效(当然,纯获益的除外)。但《民法总则》充分的尊重了达到六周岁的孩子们的自主意识,认为他们完全可以进行一些与其年龄、智力发展水平相当的法律行为。所以,尊重他们,同时也做好充分的准备吧——他们完全有权利给你惹些不会很大,但也可以不很小的“麻烦”!
3、单位,终于从“监护责任”中释放出来!
《民法总则》(草案)第27条: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可担任监护人。
解读:现行的《民法通则》规定,单位有担任监护人的职责。但这是在《民法通则》制定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许多单位对职工更多的承担社会管理的职能。但这在现今的社会环境中已相当淡化,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流动相当频繁,单位缺乏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此次,彻底将单位从“监护责任”中释放了出来!
同时,现在一些社会组织,例如慈善组织,发展迅速,当他们有意愿和能力来承担监护工作时,法律应予认可。
4、实施家暴?——撤销监护资格!
《民法总则》(草案)第34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解读:近些年,屡屡出现例如父母遗弃儿童、对儿童家暴的案例,虽然现行的《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概括规定,但相对模糊,司法实践中不易掌握尺度。本次《民法总则》单列一条款,并详细列举情形,可见重视程度。
5、你在游戏中的“房子“、”钱“,和现实中的一样,都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第104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草案第108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所享有的权利——第八项为“数据信息”。
解读:首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受法律保护。实践中通常包括:网络玩家在网络活动中获得的各种帐号和角色等级,以及各种装备,游戏货币等。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往往直接关系到行为与案件的定性。《民法总则》对于虚拟财产的规定,将会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一些新型案件的审理等提供依据。
其次,是“数据信息“。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予以保护,目的在于促进创新发展,可以看出,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6、债务的诉讼时效,统一为三年。
《民法总则》(草案)第167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但实践中出现债权人由于各种原因,来不及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后,导致巨大损失。法律鼓励债权人尽可能快的主张权利,但也不忽略现实存在的困难,因而延长诉讼时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现行《民法通则》规定,部分事项实行短期诉讼时效,为一年,包括:身体遭受侵害、财物的保管丢失等。《民法总则》统一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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