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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恺 “文革”期间由“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作出的奇葩判决书

分类:推荐文章 · 发布:2025-12-20 · 浏览:1

评析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到七十年代前期,中国大陆的政法机关陆续被军队接管。

虽然这些政法机关经过长期的改造已经非常政治化,但它们毕竟还是正规的司法机构,还有着一套必须遵守的办事原则——在“文革”最疯狂的时期,这也不能容忍。

于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被合并进一个“军事管制委员会”。法院成为了军事管制委员会下设的审判组或审批组。有的地方成立的是公安下设的审批组。

中国法院长期不讲法律的结果就是法院本身已经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倒也合乎逻辑。幸好,中国人的传统习惯还在起作用,判决书得以保留。让我们可以从中看一看那个年代的司法。

这份制作于1969年8月9日的判决书是十六段判决的集合。十七名被告分属于十六个案件,相互之间没有关系。

也就是说这些被告人牢狱加身,却无权得到一份专属于自己的判决书。说它是一份“奇葩”判决书,似不为过。

可他们还不算最委屈的。有的地方甚至只凭一张审批表就可以处决、监禁人犯——那些被告人连得到一份集合的判决书的权利都没有!

也正因为是打“组合”的许多段判决的集合,所以每一段判决书都不太长。

虽然每一篇判决书都声称是“依法”判决,但从来没有引述过任何法律条文。

在1979年之前,中国大陆只有两部真正的法典:“宪法”和“婚姻法”。刑事和民事领域绝大多数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各种指令、文件、规章等形式存在的。

到了“文革”的这个时期,这些成文法也被废止,只剩下一个“公安六条”在发挥作用。

所以,这些判决书实际也无法律条文可以引述。那么,替代法律条文的又是什么呢?小编总结有四个方面:

(1)政治

判决书开头和结尾引用了最高指示、毛主席语录和一些政治口号,这些使得判决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政治路线的直接结果。而政治更为具体的表现则是根据被告人的出身决定他所应受的刑罚。

“出身”是指来自什么样的家庭;

“成分”是指本人现在的身份。如“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就是说该人父辈是资本家,而本人现在是学生。

“文革”时有一个叫遇罗克的人写了一篇“血统论”,主张不应以家庭出身决定个人的命运。他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如下判决书中第一、二段判决书的被告人罗承明和陈英犯的本来就是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却被称为“反革命”,并被重判,就是因为他们的出身是“资本家”和“反革命”。这些都是打入另册的人。

而第十五段被告人田瑞交通肇事压死了人还逃逸,却只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还只是交本单位革命群众监督执行,形同释放。恐怕就是因为他是“贫农出身,工人成份”。

(2)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的政策在审判中强有力地发挥了作用。

而且“政策”是比较明确的依据,有操作性。它不像家庭出身,虽然起作用但一般不便明说。

在对这些被告的判决中,我们可以感觉到“认罪态度”是最大的量刑依据,随处可见。这种方法作为补充还可以,作为基本制度就流弊太大了。

(3)某些道德观念

在判决中,我们还可以明显感觉到对被告人的处罚很多是缘于认为被告人道德有问题。对被告人的描述不乏“道德败坏”“流氓成性”“乱搞”之类的词语。有些恐怕已经成为了处罚、重判的原因。

如第八段、第十二段的被告人刘业泉、王泉禄,都提到了他们乱搞两性关系,而正式的罪行提及的倒不多。

(4)原始的法律意识

虽然成文法的规定几乎为零,但并没有妨碍这份判决书将某些行为认定为犯罪。

“公安六条”中只说了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而对奸淫、诈骗等并未提及,但它们也照样处罚――它所依据的就是那些残存于人们头脑中的,类似于自然法的原始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意识不会因成文法的缺失而消灭。

判决书的理由几乎千篇一律,十分笼统、公式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多牵强附会地上升至政治高度,视为敌对阶级。

通观这十六份判决,量刑轻重很不协调。仅有的一些理由之间的转化也极为突然。如“性质极为严重,本应从严处理,但念其认罪较好。给予从宽处理”,缺少必要的过渡。只能证明当时的司法到了十分随意的地步。

这些判决书的绝大部分篇幅都用在了叙述事实上。但事实中没有审情,也没有证据,只有案情。

这些案情叙述的文字普遍比较简略。在有的案件中能将案情叙述清楚,如第七、十一、十三等段。这些案件不过是比较单纯的青少年打架斗殴,这点儿篇幅足以叙述清楚;

有的就让人疑窦丛生了。如第三个被告人何九兰,判决书说她“伙同付汝庚积极勾结百余名流氓盗窃分子,组织流氓盗窃集团”,这怎么可能?这两个人能够组织一百多名小偷形成盗窃集团?太不可信了!

第八段刘业泉的判决,“先后拦路抢劫八次,盗窃二十余起”、“持刀行凶,打伤多人”,究竟都是什么事实?太过笼统了;

第十二段判决,也看不出王泉禄的有什么具体的犯罪事实。给人以冤案的感觉。

判决书的语言粗鄙。低俗的口语书面化。但比较于同时代的社会潮流,用语似乎还不能算极端——那时满街的大字报,“斗倒、斗臭、滚蛋”等等成为时髦的流行语。这份判决书的语言在那个时期再正常不过。

要说优点,也不能说全无。不考虑它结果的荒唐,这份判决书写得倒是干脆利落,穿透力很强。没有一点儿拖泥带水的地方。

 

正文

最高指示

坚决地将一切反革命分子镇压下去,而使我们的革命专政大大地巩固起来,以便将革命进行到底,达到建成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崇文區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判決書

我们伟大祖国首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直接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和全国一样,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巩固。当前。广大革命人民高举"九大"的团结旗帜,乘胜前进,争取更大的胜利。但是,一小撮阶级敌人并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和灭亡,采取各种手段从事破坏和捣乱,妄图破坏无产阶级政权。为了保卫以毛主席为首、林副主席为副的党中央,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果,维护首都的革命秩序,紧跟毛主席的伟大战略部署,实现"九大"提出的各项战斗任务。现将破坏首都革命秩序,直接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重破坏抓革命、促生产、促工作、促战备的反革命、盗窃诈骗犯罗承明,流氓盗窃集团骨干分子陈英,教唆犯魏福臣等十七名罪犯判决如下:

    一、反革命、盗窃诈骗犯罗承明,男,二十四岁,北京市人,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住崇文区河泊厂四十四号,清河化工厂劳改释放犯。罗犯于一九五九年至一九六一年期间,因偷窃、诈骗曾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三次,但仍不悔改。于一九六一年九月因刻写反革命标语,被判刑五年。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刑满释放,继续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留场劳动。

    罗犯思想极端反动,流氓成性,屡教不改。于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三日由劳改农场逃跑后,又书写反动信件,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诱骗妇女多人,并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地流窜,进行盗窃、诈骗活动。先后盗窃、诈骗进口照相机三架、手表四块、自行车一辆、半导体收音机一台等大量物品。

    罗犯上述罪行。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二、反革命、流氓盗窃集团骨干分子陈英,男,二十岁,反革命家庭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修缮合作社临时工,住崇文区草场五条横胡同三十五号。共父系军统特务,罪行累累,被政府镇压。其母系反革命分子,被政府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押。

    陈犯系反革命、流氓盗窃集团骨干分子,思想极端反动,流氓盗窃成性。自一九六七年以来,伙同反革命盗窃集四首恶分子谭凤英勾结流氓、盗窃分子五十余人。组织反革命、盗窃集团。散布反动言论,抢劫、盗窃、教唆儿童犯罪,大量吃赃。仅一九六七年八月就吃赃达四百元之多。并在其策划下,先后伙同轮奸妇女多人。与此同时,持刀行凶进行阶级报复,打伤红卫兵小将及革命群众多人。

    陈犯上述罪行,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三、反革命、流氓盗窃集团骨干分子何九兰,女,二十一岁,河北枣强县人,业主出身,学生成份,宁夏农建十三师组织劳动人员,住崇文区营房东头条甲四号。

    一九六五年七月因流氓乱搞,送宁夏农建十三师劳动,一九六七年底跑回北京。

    何犯长期以来与反革命流氓盗窃首恶分子付汝庚 (已判死刑)鬼混,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从宁夏跑回北京后,伙同付汝庚积极勾结百余名流氓盗窃分子,组织流氓盗窃集团,有组织有计制的进行流氓盗窃活动,从中大量吃赃达二千余元,手表两块,自行车等物,赃款全部由何犯掌管。并进行教唆犯罪活动。被捕后,拒不认罪,仍散布反动言论,表现极坏。何犯性质恶劣,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四、流氓盗窃教唆犯魏福臣,男,二十四岁,山东省武城县人,伪职员出身,工人成份,北京第一机床厂戴帽坏分子,住崇文区北牛角湾二十九号。其父系伪铁路局电工所工头,国民党员,解放后因贩毒被判刑七年。

    魏犯一贯流氓盗窃教唆青少年犯罪。长期以来,利用各种卑鄙手段,先后奸污妇女九人之多。冒充公安人员敲诈勒索外地来京农民,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教育。一九六九年二月被戴上坏分子帽子后,仍抗拒改造,反而变本加利地继续教唆青少年四人之多犯罪,从中吃赃。该犯先后从中获得赃款四百八十四元,粮票四百六十五斤,布票一百八十三尺,中华、牡丹牌香烟五百八十盒,以及服装等大量物品。不仅如此,魏犯本人自一九六九年三月以来又盗窃自行车四辆。

    魏犯上述罪行,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罪行严重,民愤极大,除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外,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五、奸淫幼女犯陈玉林,男,五十六岁,北京市人,商贩出身,商贩成份,崇文区南岗子商店售货员,住祟文区西园子十四号。

    陈犯道德败坏,一贯流氓成性。自一九六0年至一九六九年二月,陈犯利用各种卑鄙手段,诱骗猥亵奸淫八至十一岁的幼女七名,有的竟被奸淫长达四年之久,严重地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陈犯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六、奸淫幼女犯崇伟,别名崇桐波,男,二十六岁,资本家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市密云县人,北京市五十二中教员,住祟文区蔡庆胡同八号。

    其父系现管制历史反革命分子。六六年九月全家被轰回原籍。

    崇犯一贯流氓成性,利用各种诱骗手段,多次猥亵奸淫十一岁的幼女XXX,更为恶劣的是一九六八年八月六日崇犯对该幼女再次奸淫时,致使幼女大出血,当即休克,经医院抢救脱险,严重地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后果极为严重,民愤很大,本应依法严惩,但念其认罪较好,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贯政策精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七、行凶杀人犯谷光兴,男,十九岁,伪官吏出身,学生成份,住崇文区井儿胡同十六号,天坛中学六六届毕业生。

    谷犯出身于反动家庭,仇视社会主义制度,拒绝接受改造,散布反动言论,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行凶打人。六六年以来先后在天坛中学、龙潭湖等地行凶打伤多人,曾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但仍不悔改。于一九六九年六月九日上午八时又伙同一○八中学生XX在东华门对素不相识的二十七中学生邬和平无故寻衅,用三角尖刀将邬胸部连刺三刀,经抢救脱险。谷犯当即被革命群众抓获。

    谷犯在光天化日之下,竟敢持刀行凶杀人,严重地破坏了首都革命秩序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性质极为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受害者邬和平的一切医疗费用由谷犯家长负责。

    八、反革命、流氓抢劫犯刘业泉,男,十八岁,北京市人,粪霸出身,学生成份,北京九十二中学生,住崇文区安乐林南里六条四号。

    刘犯系反革命流氓抢劫集团骨干分子,思想极端反动,流氓盗窃成性,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教育,但仍不悔改。自一九六七年以来,伙同该集团成员散布反动言论,教唆儿童犯罪。先后拦路抢劫八次,盗窃二十余起,获得大量赃款赃物。持刀行凶,打伤多人。同时与多人乱搞两性关系。

    刘犯上述罪行,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九、奸淫幼女犯刘庆余,男,六十四岁,河北省人,贫农出身,工人成份,退休工人,住崇文区东半壁街三十号。

    刘犯流氓成性,道德败坏。于一九六八年以来用金钱食物等诱骗手段猥亵奸淫十岁幼女三名。严重她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罪行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刘犯在押期间坦白交待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奸淫幼女犯范云清,男,四十岁,北京市人,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北京水磨石厂工人,住北京水磨石厂宿舍。

    该犯流氓成性,道德败坏,长期以来乱搞两性关系。更为恶劣的是在一九六七年十二月用各种流氓诱骗手段,将十三岁的幼女XXX进行多次奸淫,致使幼女怀孕。严重地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性质极为严重,本应从严处理,但念其认罪较好。给予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一、行凶杀人犯郭华平,男,十八岁,山东省人,业主出身,学生成份,北京五十九中学六八届毕业生,住崇文区西晓市大街一百三十一号。

     郭犯一贯扰乱社会治安。于一九六九年四月一日中午在东珠市口伙同流氓XXX、XXX对路过的十一中学生郝绍武无故寻衅用砖头猛击郝的头部,头额骨被砸成粉碎性骨折,经抢救脱险。郭犯行凶后又穷凶极恶的跑到前门副食店,抢走卖肉刀一把,妄图再次行凶杀人,当即被群众抓获。郭犯竟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严重地破坏了首都的革命秩序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性质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但念其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受害者住院医疗费用全部由郭犯家长负责。

     十二、反革命、流氓抢劫犯王泉禄,男,十八岁,北京市人,工人出身,学生成份,现做临时工,住崇文区龙须沟北一巷十一号。

    王犯系反革命、流氓抢劫集团骨干分子,曾被公安机关多次拘留教育,但仍不悔改。自一九六七年以来,伙同该集团成员,散布反动言论,对红卫兵小将进行阶级报复,殴打事主多人。教唆儿童犯罪。共得赃款二百八十余元,并与多人乱搞两性关系。

    王犯罪行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十三、行凶杀人犯冯秋义,男,十六岁,北京市昌平县人,业主出身,学生成份,北京十一中初中三年级学生,住崇文区清华街椅子圈四号。

    冯犯流氓成性。一九六九年三月曾手持菜刀追赶同学打架行凶,为此曾被学校批评教育,但该犯仍不悔改。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冯犯又于同校学生阎成业发生口角后即怀恨在心,并准备了一把六寸长的匕首寻机报复。于一九六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中午在清华街与阎成业相遇,口角时乘阎不备之机,冯犯即用早已准备好的匕首,猛刺阎的上肢部,将肝、胃穿透,经医院抢救脱险。

    冯犯在光天化日之下,竟敢行凶杀人,严重施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本应依法从严处理,但念其认罪较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受害者阎成业的一切医疗费用完全由冯犯家长负责。

    十四、持刀抢劫犯樊春利,男,十六岁,北京市人,工人出身,学生成份,北京五十中初中三年级学生。住祟文区幸福南五楼二十七号。

    樊犯因流氓打架、偷窃,曾被公安机关、学校多次教育,但仍不悔改。于一九六九年一月九日上午八时许,十日下牛二时许,先后两次持菜刀闯入幸福四楼八号朴福顺家中抢劫,并持刀威逼朴福顺之母,抢走进口半导体收音机三台,照像机一架等物品。该犯罪行严重,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入户抢劫,严重地威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本应依法严惩,但念其在押期间认罪较好,做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十五、交通肇事犯田瑞,男,三十七岁,北京市房山县人。贫农出身,工人成份,北京地下铁道运输大队三小队司机,住地下铁魏公庄宿舍。

     田犯于一九六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晚六时三十分违犯交通规则,酗酒后高速驾驶解放牌卡车在崇文门大街由北往南行驶,将正常骑自行车顺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干部吴德臣同志撞倒轧死。田犯停车后见吴德臣同志被轧死,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即开车畏罪逃跑,态度极为恶劣,后果严重。但该犯在拘押期间认罪较好,予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交本单位革命群众监督执行。

    十六、持刀抢劫集团首犯王大芝,男,三十四岁,天津市人,工人出身,黑龙江省龙江县七一公社前进大队二队插队的劳改释放犯。自一九四九年以来因盗窃被少管一次,判刑两次,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从劳改场戴着坏分子帽子放到农村监督改造,但王犯恶习不改,盗窃成性。于一九六九年四月中旬伙同劳改释放犯孙立华潜逃来京,在来京时骗得社员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来京途中骗小偷手表一块。所获赃款均与男女流氓盗窃分子共同挥霍。

    持刀抢劫集团骨干公子陈志远,绰号小胖子,男,十八岁,河北省人,工人出身,学生成份,一九六九年由北京回原籍插队。陈犯流氓盗窃成性。一九六六年曾因盗窃先后两次被开除,并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但仍不悔改。长期流窜北京、天津、保定等地区进行抢劫盗窃犯罪活动。自一九六八年以来,窃得自行车四辆,以及衣物、人民币和各种票证等物。

     以王犯为首,勾结盗窃分子陈志远等人结成持刀抢劫集团。于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九日晚,王犯将已准备好的大三棱尖刀一把,交给陈犯做为抢劫凶器,随后到永定门护找河边,予谋抢劫自行车、手表等财物未遂。但王、陈等犯贼心不死,又进行策划,当晚深夜,由陈犯代领到安化楼存车处抢自行车。王、陈等犯越墙而入,陈犯手持尖刀威逼看车人员,强行抢走新自行车三辆,后逃至外地销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王、陈等犯被捕后,陈犯态度恶劣,经多次进行教育;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王犯抗拒改造,于七月三日越狱潜逃,但在我无产阶级专政无比坚强和党的政策巨大威力之下,身感走头无路,于七月六日晚投案。

    王、陈二犯上述罪行严重,民愤极大。为了维护首都的革命秩序,大力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协从不问,受蒙蔽无罪,反戈一击有功"的一贯政策精神,依法判决如下,

    持刀抢劫集团首犯王大芝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持刀抢劫集团骨干分子陈志远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我们已经取得了伟大的胜利。但是,失败的阶级还要挣扎。这些人还在,这个阶级还在。"广大革命人民一定要牢记毛主席"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的伟大教导,更高地举起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百倍提高革命警惕,积极维护首都革命秩序,大力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稳、准、狠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争取更大的胜利。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周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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