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将大众生活暴露在网络环境中的“水滴直播”引发网友热议,很多店家未经顾客同意而私自拍摄和公开顾客动态,一时间引发众多关于隐私问题的争议,不少网民对“水滴直播”感到愤慨,更有网友表示360做法是“偷换概念”,直播是在自主环境中的自愿行为,这无疑是偷拍!”(本刊曾于12月15日以《“水滴直播”不仅涉嫌侵犯隐私权,不涉嫌构成犯罪》为题发表段茜的评论)
其实,类似“水滴直播”的恶劣偷拍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而除了厕所、车站等公共场所,宾馆,酒店房间等私密场所竟也成了让人防不胜防的重灾区。
近日,就有网友爆料,称其入住黑龙江牡丹江一宾馆时,在屋内插座地线处发现针孔偷拍设备,报警后,警方将摄像头拆除收走。但宾馆对此却不以为然,表示给500元私了,该网友要求追查摄像内容去向并销毁。目前案件还在调查中。
偷拍是指利用针孔摄影机等监视用器材在当事人(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一些私密的镜头。由此看来,定义偷拍行为的关键点就在于“当事人不知情”和“画面涉及私密内容”,当拍摄行为触及这两点时,就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侵犯公民的隐私,甚至触碰法律的红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为偷拍往往是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内容往往伴随着个人隐私,所以当偷拍行为做出后,尤其是通过网络或社交平台传播后,对当事人的伤害也是极为严重的,当自己的隐私被大众看见,像“脱光了衣服被摆在大众眼前”,这无疑在心理上会对受害者造成巨大的创伤,而且这样的伤害带来的阵痛还可能带来心理阴影,并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2014年07月16日,一男子在南京新街口一地下过街通道内偷拍女性“裙底风光”时,被巡逻民警抓获。警方在他的数码相机内,发现60多张女性穿着内裤的照片。该男子被治安拘留10天后释放。
据地下通道内一名保安介绍,他曾听到该男子接听手机时说“不要急,已经有50多张了。”警方据此分析,该男子偷拍“裙底风光”照片,有可能是用于贩卖。
在楼梯上偷拍女性“裙底风光”,在商场试衣间偷拍女性换内衣等现象并不是头一次出现。但因偷拍遭拘留的,在前几年却并不多见。据警方治安部门一位人士称,对偷拍行为的处理有两难,一是取证难,二是法律无明确处罚标准。因此,警方对偷拍者大多教育了之。
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偷拍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也没有处罚标准。面对吴某相机内的60多张女性内裤照片,警方在无法找到现场人证的情况下,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侮辱妇女、从事流氓活动的条款,对吴某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
但其他偷拍者并没有吴某这么“倒霉”,他们甚至将偷拍来的照片贩卖到互联网上,供网友浏览,却受不到任何处罚。在本地影响较大的一家网站讨论版上,记者发现不少偷拍的女性照片。这些照片大多是女性的胸、臀、内衣等隐私部位的特写,拍摄地点有广场、公交车、试衣间甚至厕所。
对此,一些律师也表示,对于偷拍者,不只是警方难以处理,即使被偷拍者提起诉讼,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找不到偷拍者。对于受害者而言,惩治的第一步往往就犯了难。
偷拍“取证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偷拍者的偷拍行为,也容易让那些通过偷拍来获取利益的行业成为法律难以触及的“灰色地带”,所以,偷拍对于社会以及公民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急需法律来加以有效管控和惩治,而且刻不容缓。
虽然时至今日,一些关于偷拍的法律规定已经出台,但这些规定往往是对偷拍者的简单处理,不仅惩罚力度较轻,而且对于偷拍照片被贩卖、传播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和惩罚措施,对于众多受害者而言,往往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首先,对于偷拍的法律规定,还应该将“偷拍成果”是否经由网络或大众传播,情节恶劣程度纳入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制定的决策之中,这两方面问题的解决不只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而且也会有效遏制受害者被偷拍的照片或视频广泛传播,对偷拍者造成一定的威慑力,也让大众意识到这些“偷拍行业”并不是无人管控,任意妄为的金钱之地,它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惩处力度极大,不是高利润行业,而是“高危行业”,因为一旦触犯,法律便会狠狠地给你一拳。
偷拍是极不道德的行为,个人隐私也永远不该被拿来做商品,除了强硬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大众对偷拍这件事的性质的认识也需要清晰,因为偷拍行为的发出往往涉及个人的道德问题,所以提高社会道德意识也是极为重要的一点,除了法律上予以明确,有关部门还应加大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公民的道德教育,通过知识宣传,道德模范的榜样力量来加深大众的道德认识,激发大众道德意识使其行为符合道德规范,除此之外,对于偷拍事件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向大众传达,对所有潜在或正在进行的偷拍行为敲响警钟。
总之,偷拍行为亟待管控,而有效减少偷拍行为,不仅法律需要加强完善,还需要建立起大众心里的道德规范的框架,从根源需求治病良方,也需用外力来加以威慑和匡正。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王晓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