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五十年代的判决书。当时的诉讼制度、判决书格式与现在都有一些差别。起诉直接由公安机关进行,判决书中也不列公诉人。
尽管如此,它与现在的判决书几乎完全相同,而且写得相当不错,真是值得我们学习。
从表面上看,它也罗列了许多案件的证据,和现在堆砌型的判决书很相似。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它罗列这些证据是有实质用处的。对这些证据的分析也是言之有物,不是为了罗列而罗列。
被告人白××最后被宣告无罪,不仅对郭××的死不负刑事责任,而且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尤其特殊的是,他自己的供述还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符。这就不免让人生疑。
此时就需要法院详细说明认定案情的原因,特别是要说明从这些证据中为什么可以得出法院认定的案情。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案发时的情景描绘甚为详细。几乎对每一份证据不仅说明其内容,而且说明其用处。通过这样详细的分析,令人信服地还原了案发时的情景,让我们知道了郭××的确是由于自己不慎而误入车轮之下的。
小编曾经设想。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今天,会是什么样的一个判决结果呢?恐怕至少会让他承担民事责任吧__那些与案件有些牵连的因素(如超载)以及谁也说不清的当时的情景__恐怕都会成为他承担责任的理由。
这也是小编竭力推荐这份距今已逾六十年的判决书的初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年刑×字第××号
被告人:白××,男,三十七岁,北京市人,住××街。××街×号,××部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汽车司机。
附带民事原告:郭××,男,五十七岁,河北省冀县人,本市无住址。
被告人因车祸一案,经本市公安局起诉到本院,本院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主文
被告人白××无罪;
附带民事原告请求赔偿之诉予以驳回。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白××在××年×月×日上午五时余驾驶十轮卡车一辆,上载砖二千余块(超载),行经崇内大街,由南往北行驶。当汽车开到一五五号门前时,突然有骑自行车人郭××由南往北骑来,朝西猛拐过去,前轮陷入电车轨道内,车身向左歪斜,这时被告人所驶汽车已经临近,因事出突然,紧急刹车已来不及,被告人遂改向左打轮,企图避过,但终因距离过近,自行车正在倾斜之际,汽车前部虽然躲过,车槽中部(靠前三分之一处)与自行车把握碰,自行车向西南方歪倒,郭××摔在自行车北边,汽车后轮经其右脚踝部轧过。被告人发现轧了人,才采取刹车措施,汽车停于北边距肇事地点15米多。郭××经急送市区第三医院抢救,因伤重于次日晨一时身死。
本院根据以下几点,认定上述事实。
(1)公安局调查材料,勘验现场图;
(2)死者郭××及其所骑自行车的受伤损坏程度部位及被轧当事人车倒的方向位置,说明郭××骑车向西斜进入快行线,接近电车轨道;
(3)汽车糟距前角0.96米处有所擦蹭痕一处,距地面1.03米;
(4)现场勘查死者系被汽车右后轮轧过,前轮并未与郭接触,可以说明郭××在骑车拐入电车轨道内时,汽车逼近,刹车不及,汽车头部拐过时,郭××尚未倒地的情况;
(5)证人李××证明,郭××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在慢行线内,在被告人汽车从其左方驶过时(在快行线内)郭××突然拐把向西,前轮陷入电车轨内(东边第一道轨)自行车尚未倒下,汽车已到,猛向左躲避,前部躲过,中部将郭挂倒,右后轮轧过。
被告人白××否认自行车在拐其右前方入电车轧内之事,供称在汽车行进中,忽然助手扭脸喊嚷,被告人认为一定是右边发生事故,因此急拐向左躲避,再回轮右转,发觉有人倒地声音,才做停车措施。但证人李××述说当时肇事情况甚详,而且与现场死者和自行车倒地的方向位置及被轧伤部位,都相吻合。当庭对质,被告人也未能提出其他根据。助手侯××前后证言都不一致,与被告人所谈亦不完全相符,因此被告人所谈情况,不能采信。
被告人在肇事前正常行车,路线速度都无违章情形,而死者郭××骑自行车不照顾周围情况,在后边汽车逼近时,突然拐入快行线内,又不小心,陷入电车轨道,事出突然,非被告人白××意料所及,虽采取紧急措施,打轮躲避,终因距离过近,自行车倾歪,未能躲过,肇此事故,非被告人白××所能预防。至于其车辆载货重量超过规定标准,虽属违章,但与肇事无关,故除对其超载应由交通机关照章处理,对其肇事部分判决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送达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由本院转送××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周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