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2019��波国家高新区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强化辐射引领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高新〔2013〕71号)和《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甬高科〔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2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3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三)区级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企业成立时,注册资金实缴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纳入“高新创业精英计划”、“市3315计划”的人才或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属孵化器外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不超过3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四)区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区级孵化器认定的单位填写申报书封面、承诺书及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以下材料:
1、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孵化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2、区孵化器建设方案(包括专业领域、建设背景、建设目标、组织架构、团队建设、运行模式、专业平台搭建目标、建设实施进度、财务预算等);
3、专职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4、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运行、财务管理制度等);
5、在孵企业清单(包括从事的行业领域、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入驻时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拥有发明专利数、备注)、在孵企业统计数据清单、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6、毕业企业清单(包括从事的行业领域、注册时间、入驻时间、毕业时间、毕业理由、拥有发明专利数、备注)、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等;
7、 孵化器自身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的业务情况说明;
8、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附件;
9、孵化器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10、其他证明材料(如孵化器内企业拥有知识产权情况、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以及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情况,列表说明)。
三、受理时间及其它要求
2019年8月30日截止;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后应内附目录和相应的页码,封面采用单色纸张、勿喷(涂)塑,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一式二份。
具体政策条件咨询请联系
陈老师 0574-27836362
1356601529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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