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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新出炉的政策
新政
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七部门发文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上周,我们迎来了多项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政策。
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近日,科技部公布《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要着力点,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加强创新服务供给,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企业竞争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科技部从七个方面提出了17条主要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包括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强化考核评估导向。
(二)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完善与落实。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推动研究制订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新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落实与宣讲。
(三)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财政支持。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如,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调整完善科技计划立项、任务部署和组织管理方式,对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给予直接支持。
(四)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包括推动完善企业研发体系,鼓励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大科技资源集聚共享。
(五)扩大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服务供给。包括推广科技创新券,加强科技服务机构培育建设,搭建特色服务载体。
(六)加强金融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包括加强创业投资引导,拓展企业融资渠道。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2.0”,为优质企业进入“新三板”、科创板上市融资提供便捷通道。
(七)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包括强化“一带一路”合作交流,加强国际人才交流对接。
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对各地方、各部门加强涉企违规收费治理工作提出要求,确保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效果。
通知在三个方面提出了十二条具体措施。
第一条至第三条,围绕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力度,提出国务院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对本行业、本系统涉企收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举一反三,加强内部管理;银保监会督导各商业银行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清理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民政部、国资委在各部门、各商业银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加强随机抽查,曝光典型案例。
第四条至第七条,围绕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对要求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的事项,统一在官方网站公布;各地方、各部门要公布委托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办理的事项;地方政府部门要公布下属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省级政府要发布本地区统一的《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并逐项明确费用由企业承担还是审批部门承担。
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围绕建立健全违规涉企收费治理长效机制,提出要建立违规涉企收费举报投诉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落实涉企收费项目取消、减免后的经费保障要求;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放宽准入条件,通过市场充分竞争形成合理价格;建立违规涉企收费治理成效评估机制;推进收费监管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类违规涉企收费的法律责任。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治理违规涉企收费的工作格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创新监管方式,降低制度成本,进一步增强企业获得感,激发市场活力。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明确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今后各省(区、市)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出台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明确,清理规范内容包括:(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不得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规定歧视性价格,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等相关规定,针对本地企业、本地货物等特定市场主体出台的、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二)需要停车接受人工查验、无法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三)影响对跨省车辆正常收费的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通知要求,深入评估政策的效果及影响,及时完善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状况,可通过ETC系统,选择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等差异化收费,引导路网车辆合理分布,进一步提升路网通行效率,促进物流提速增效。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确保在相同交通流量条件下,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确保每一类收费车型在标准装载状态下的应交通行费额均不大于原计重收费的应交通行费额。
《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六轴以上货车,在六轴货车收费系数的基础上,按每增加一轴增加一定收费系数的方法,制定合理的收费系数,确保标准装载的大件运输车辆不因计费方式调整而增加通行费费用。
《通知》提出,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货车运输流量流向等特征明显、差异较大的省份,探索分路段、分时段、分行驶方向、分特定出入口等差异化收费,进一步提高高速公路路网通行效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
公告显示,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第三条规定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由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由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调整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产业政策
上周,我们迎来了多项产业政策,涉及交通运输、电力、用水产品等。如,交通运输部自8月起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两部门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四部门印发《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
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部安委会近日印发通知,自8月起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下称“百日行动”)。
《通知》要求,加强长途客运班线、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和城市客运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隐患大、不能提供连续服务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退出市场;严格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申领和使用,严肃查处异地经营、不按照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动态监控平台运行、超速和疲劳驾驶处置,以及凌晨2时至5时长途客运线路接驳运输开展情况。重点排查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聚集风险隐患。全面排查城市公交车辆通行防护基础设施不足的跨江桥隧、临崖路段安全风险隐患。“百日行动”结束后,新增车辆防护隔离设施安装率达到100%,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率达到100%。
加强水路客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航道和通航建筑物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及违反航行和停泊规定、国内水路运输“挂靠”经营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桥区、坝区等重点水域船舶不按规定航路航行、违章超越等航行行为。
加强港口生产风险防控,加强港口设施设备和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和管控措施的落实,危险货物装卸、特殊作业和异常天气下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加强在役桥梁、农村公路、长陡下坡等重点路段、公路工程施工、港口水运工程施工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国省干线公路和县乡道穿越城镇成为交通要道的桥隧风险隐患排查率达到100%。“百日行动”结束后,年度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累计完成20万公里。
加强公路工程、港口水运、极端自然灾害施工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单位要在9月1日前摸清风险隐患底数、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重大隐患台账,制定有效防范和治理措施,并同步建立风险研判机制、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实现重大风险可控、重大隐患清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并计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通知,明确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通知显示,“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通知要求,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通知强调,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清理规范本地区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在路面环节增加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验证,影响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效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相关产品质量行业监督专项抽查工作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通知,从2019年7月至10月开展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等相关产品质量行业监督专项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
通知显示,监督抽查产品包括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路侧设备RSU、车载单元OBU、复合通行卡CPC)和汽车号牌视频自动识别系统2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推进备案制度落地,规范维修经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机动车维修行业有序发展。
通知强调,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备案制度,不得设置备案前置条件,严禁通过变相许可实施备案,严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严禁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规定》限定以外的其他备案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向其提供已备案的情况说明。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运〔2019〕60号)要求,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进行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交通运输部将研究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提出,合理设计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市场主体范围应涵盖各类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含地方电网、趸售县、高新产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增量配网试点项目等)、售电企业、具备直接参加电力现货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等。
有序引导用电侧参与现货市场报价。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市场主体成熟度和计量设施情况,电力现货市场中,可采用发电侧单边申报量价的方式,采用负荷预测曲线作为需求,用电侧作为市场价格接受者;具备条件地区,用电侧可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
建立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现货交易机制。非水可再生能源相应优先发电量应覆盖保障利用小时数。各电力现货试点地区应设立明确时间表,选择清洁能源以报量报价方式,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实现清洁能源优先消纳。市场建设初期,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内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可采用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电力现货市场。
关于印发《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坐便器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初次申请产品,上一年度实际出货量应达到3000套以上,并承诺入选两年内该产品型号出货量不少于10000套,其中至少有2000套用于零售渠道;曾入选产品再次申请的,应完成上个推广期承诺出货量。
《实施细则》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开展评选,按照坐便器水效领跑者产品评选标准,针对单冲式、双冲式两类坐便器产品,分别评选出15~20个产品型号拟为水效领跑者产品。
国家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给予水效领跑者产品名誉奖励和政策支持,各地要对水效领跑者产品给予积极支持,为水效领跑者产品推广营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申报材料不属实的企业,撤销入围资格,相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在水效领跑者申请、评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检验检测机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实行联合惩戒。对相关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