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四大雷区轻松避免
雷区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的规定。如果企业不按要求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的话,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化品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四大雷区轻松避免
雷区二:危化品经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互相兼任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多点执业”等问题。
在受理换证或者检查过程,执法人员发现有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了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是这家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了其他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高危行业,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分别是针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资格而设定的,其对相关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内容都有不同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分别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两人的工作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
至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问题,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明确的解析,但是经与律师沟通,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对“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限制化理解,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某企业专门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本职工作具有专属性。没有取得《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担任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家企业担任安全管理人员,才算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高危企业只有聘请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才算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应配备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建议立案查处。同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新办、年审或变更阶段的前后从业人员资质证书相互借用的情况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安监执法人员如发现该行为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通报发证机关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雷区三:没有履行托运人义务。
危化品纯贸易企业多数是作为危化品托运人,2017年,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作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也就是国务院591号令的有益补充,对危化品纯批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具体包括危化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化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化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流向等信息。作为托运方的危化品纯批发企业,如果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化品的,并且运输车辆需要进入本市危化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而且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相关许可,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这些规定都有对应的罚则,所以请企业负责人要组织学习,依法经营。
雷区四:超许可范围或者超越许可经营方式。
危险化学品经营属于经许可行为,经营危化品的种类以及经营方式都必须经过发证机关的许可,不可擅自扩大经营品种范围,也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核准的经营方式,如检查发现,可按照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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